合伙人

王卫东律师

合伙人、高级律师

办公地点:江苏南京

电话:13951032702

邮箱:896298753@qq.com


王卫东律师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圣典刑辩中心主任。

2000年3月辞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龙潭监狱公务员职务,由监狱人民警察转为专职刑事律师,自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入选江苏省刑事人才库。


王卫东律师辩护代理的在全国、省内有影响的案件有:

武汉某公司污染环境案(最高法院第37批第202号指导性案例)

陈某强奸再审无罪及刑事国家赔偿案(陈某已获得57.48万元刑事国家赔偿款)

金某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建国以来江苏省最大跨境冰毒案)

蔡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高法院督办江苏打黑第一案)

李某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南京长途汽车东站打黑第一案)

巨澜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2015年全国最大走私国外废物案件)

南京国际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南京十大最有影响案件)

王某声贩卖淫秽物品、侵犯知识产权案(2006年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南京盖某耐火材料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南京十大发票违法案件)

盛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安徽淮北市建国以来涉案数量最大案)

郭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南京首例)

陈某江等跨省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诈骗案(涉江苏、河南、四川、山东等)

星某琴行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苏省内媒体多次报道)

江苏省民政厅某正处级主任受贿案

陆某军持枪抢劫、故意杀人案

等……


王卫东律师近年来辩护成功的刑事个案有:

南京德某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无罪案(一审判决无罪)

陈某强奸案再审无罪及刑事国家赔偿案(陈某已获得57.48万元国家赔偿款)

梁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江苏高院、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刘某运输毒品案(江苏高院、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李某琪贩卖、运输毒品案(徐州中院、数量特别巨大一审判死缓)

李某伟等制造毒品案(南京中院、数量特别巨大一审判无期)

王某飞故意杀人案(南京中院、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审判有期徒刑)

南京威某投资公司合同诈骗案(赤峰公安局、无罪)

牛某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秦淮分局、无罪)

罗某等跨省大宗商品交易诈骗案(雨花分局、无罪)

刘某非法经营案(浦口分局、无罪)

谭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秦淮分局、无罪)

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玄武检察院、无罪)

王某洲故意伤害案(栖霞检察院、无罪)

张某龙污染环境案(丹阳检察院、无罪)

王某合同诈骗案(玄武分局、无罪)

冯某毅贩卖毒品案(江宁分局、无罪)

张某东贩卖毒品案(秦淮分局、无罪)

成某然贩卖毒品案(雨花分局、无罪)

魏某宝破坏电力设备案(江宁检察院、不起诉)

金桥市场杨某福重大责任事故(火灾)案(鼓楼检察院、不起诉) 

江苏华某拍卖公司行贿案(江阴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韩某岩受贿案(秦淮法院、缓刑)

倪某根玩忽职守案(栖霞法院、缓刑)

韩某春等贪污案(宝应法院、缓刑)

许某鸿职务侵占案(句容法院、缓刑)

顾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南京中院、缓刑)

张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扬州中院、缓刑)

江某等非法经营案(雨花法院、缓刑)

顾某雄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南京中院、缓刑)

成某等开设赌场网络赌球案(秦淮法院、缓刑)

吕某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浦口法院、缓刑)

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鼓楼法院、缓刑)

罗某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雨花法院、缓刑)

施某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鼓楼法院、缓刑)

冯某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雨花法院、缓刑)

徐某偷税案(玄武法院、缓刑)

严某骗取出入境证件案(鼓楼法院、缓刑)

巩某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仪征法院、缓刑)

任某俊侵犯商业秘密案(高淳法院、缓刑)

轩某红非法经营案(鼓楼法院、缓刑)

赵某存掩饰犯罪所得案(雨花法院、缓刑)

彭某辉盗窃案(六合法院、缓刑)

吴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六合法院、缓刑)

鲍某龙等聚众斗殴案(秦淮法院、缓刑)

陈某起介绍卖淫案(栖霞法院、缓刑)

徐某海故意伤害案(秦淮法院、缓刑)

陈某立故意伤害案(江都法院、缓刑)

等……


王卫东律师代理的全国知名的民事案件:

消费者诉笑星郭冬临虚假广告案(担任郭冬临的诉讼代理人)

南京秦淮医院产婴抱错案(担任产婴父母的诉讼代理人)

等……


王卫东律师教育经历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王卫东律师主要论著

《诈骗类案件的争议解析》2020年8月第一版53.4万字

智拾网课件《诈骗类案件辩护要点》

《商业秘密涉诉案件会是下一个风口吗?》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化程序》

《企业应慎用“员工不能胜任”条款》

《设立中公司的意思表示》

《刑事政策对证据认定的影响》

《辩方视角下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尺度》

《刍议普方案中的被害方宽恕》

《有效辩护与有效果的辩护》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