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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作者: 浏览:405 发布时间:2016-11-8 15:42:1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6]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为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
(一)明晰责任主体。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分级管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管理。省级层面主要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设区市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放城区内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乡镇(街道)按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三)构建维护管理标准体系。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会同质监部门制定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评定地方标准,确定日常维护管理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的内容、方法、标准,分类指导不同建设年代、不同使用要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建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各使用管理单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相关防护功能的安全检查;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监管,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与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
三、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水平
(六)重视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加大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区民防机构和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识,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人防设备、信息通讯、通风、水电等专业维护管理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七)创新维护管理技术。按照“以人为本、方便使用、经久耐用、美观实用”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大人防工程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人防工程中的应用。加快人防设备产品提挡升级,拓展智能技术应用领域,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
(八)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将依法配建结建工程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结建工程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签维护管理协议,补缴相关费用。
四、强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支撑保障
(九)落实相关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安排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按规定,从平战结合收益等渠道统筹安排管护资金,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其中结建工程要将停车位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十)严格督查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措施,推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内外环境、口部通道、使用状况等,并录入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对本地区人防工程的检查每年要实现全覆盖,设区市每年对本地区人防工程抽检比例要在20%以上。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