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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6-2017年度律师保险事宜的通知
作者: 浏览:500 发布时间:2016-6-30 9:58:15各律师事务所:
我协会受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为商定律师综合责任保险协议内容,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今年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对于方案保障内容和部分保额进行完善与提高。雇主责任险部分,除合伙人及主任律师以外的律师及行辅人员限额由人民币10万元/人/年提高至人民币15万元/人/年;伤残赔偿比例部分,一次事故导致两项残疾的,以较高级别的上级标准进行赔付;补充医疗部分,住院赔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在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协助下,我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本年度保险保障方案:2016-2017年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主承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共保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项目的经纪人,共同为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提供保险保障及售后服务。
本年度的律师保险项目分为五项内容,险种及相对应保费如下所示:
1、律师职业(执业)责任保险:
方案一:175元/人;方案二:400元/人
备注:以律所为单位进行方案选择,方案按照投保时各律所提交的附件一参保的律师职业责任险的保费金额确定。方案一、二以律师事务所为单进行选择。
2、雇主责任保险:100元/人;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40元/人;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0元/人;
5、重大疾病保险:121元/人。
保险期限为1年,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具体投保事项如下:
1、律师:律师职业(执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即每位注册律师必须参加此四项保险,保费合计为:律责险选择方案一:人民币415元。律责险选择方案二:人民币640元。
2、行辅人员:参加除律师职业(执业)外的雇主责任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合计为:人民币240元。
3、根据近几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的实例,本年度发生的几例重大疾病案例,大部分人因未投保重疾而未得到此保障,因此建议律师及行辅人员尽量参保,保费为:人民币121元。
备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赠送险种,只有在选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时同时赠送。
2016年保险缴费时间为7月4日-7月6日(7月4日-7月6日办理投保手续的律所,保险责任自7月1日零时生效),办理地点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6楼),随到随办。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填写如下参保资料:
1、参保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一),将保费保费和统计表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交到市律协。同时,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自愿参加除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外的其它三项保险者,各律师事务所也一并在附件一表格中填写相关参保人员名单和参保项目。
备注:由于本年度营业税改增值税,请您在附件一表格最后部分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采集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四。
2、符合以下条件的注册执业律师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1)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律师;(2)兼职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将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的资料填表(见附件二),在缴纳保险费时,一并提交。
3、并将费用同时交到市律协(以上所有费用都将由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待保险公司出具正式发票及保单后由华泰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下发至各律所)。
4、亦可将保费使用律所对公账户汇入华泰保险经纪公司指定账号(交统计表时需提供划款凭证),汇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中央门支行
账 号:320006615018010132513
行 号:301301000159
5、华泰公司客户告知书回执联(见附件三),律所加盖公章后交回华泰。
注:为便于统计及办理投保手续,各律师事务所在提交书面统计表的同时,请发一份电子表格到市律协及华泰经纪公司邮箱:
主送:njslsxh@163.com
抄送:nanjing@huatai-serv.com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6月30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6--2017年度保险框架协议书
甲方: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乙方:由以下三家保险公司组成
1、首席承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承保比例:50%
2、共保人: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承保比例:25%
(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承保比例:25%
为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转移其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风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抗风险能力、完善律师医疗及人身健康保障体系,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充分协商,就2016-2017年度律师相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投 保 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行辅人员享受除律师职业责任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保障)
经 纪 人: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保 险 人:
乙方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本项目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作为出单公司,具体负责处理与甲方之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日常业务事项,包括承保出单、与被保险人联系及负责检验、定损、理赔和追偿工作等,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其他共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保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项目:律师职业(执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特别约定:
1、集中年度审查考核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新执业的律师,自到律师协会进行会员登记,即可自动享受本保险项目的保障(重疾除外)。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任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要通过律师协会年度审查考核,均自动享有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保险年度内新增或变更的被保险人,不论是否及时申报,均自动纳入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2、兹经双方同意,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比例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3、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申报有关律师所及律师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撤消或合并、名称变更、级别的升降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拒负保险责任。
4、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责任不因被保险人不知情的风险增加而失效。
5、保险人依据《保险法》之规定,对投保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单独出具保险凭证及发票。
6、乙方首席承保人负责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条款。若报备过程出现问题,不能因此影响甲方的任何利益。
7、保险条款与本协议相饽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合作期限:
一年,即2016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如遇特殊情况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一 保险条款
附件二 扩展条款
附件三 理赔服务承诺
附件四 服务流程
附件五 理赔明细清单表
第一部分 律师职业(执业)责任保险
一、 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一)
乙方合法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 保险保障范围(此险种包括两种保险方案,保费不同,各律师事务所在投保时必选其中一种保障方案,如未进行选择,则按照缴纳保费金额进行保障匹配。)
赔偿限额:
方案一:
每个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方案二:
每个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超过的部分设定绝对免赔率:5%
追溯期:
本保单起保向前追溯至2003年1月1日。
扩展条款(条款的具体措辞见附件二)
预付赔款条款B
三、 保险期限
持续年度审查考核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保险期限不受年度审查考核注册日期限制,均为2016年7月 1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初次审查考核注册或中断执业后重新年度审查考核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保险期限,为其办理审查考核注册之日零时起至2017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
四、 特别约定
1、“律师职业责任”与“律师执业责任”系同意语。
2、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该律师事务所依然享有对其曾经办理的律师业务发生保险责任提出索赔的权利,追溯期按保险相关约定执行。
3、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律师事务所或注册律师因某种原因被注销资格,依法裁决应由该所律师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由于执业责任造成的连带清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律师因调动(如本市甲所执业调至本市乙所执业)、调出(如本市执业调至外省市执业)、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身故,该律师在合法执业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在保险有限期内,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经被保险人要求,并与保险人协商,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索赔的抗辩义务(抗辩义务包括但仅限于诉讼)。
6、在保险有限期内,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保险人同意,对每次索赔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以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鉴定委员会或具有律师执业责任相关鉴定工作职能的专门组织对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金额的鉴定为准。
7、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放弃由于支付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获得的对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的代位追偿权。
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解释及约定
1、第三条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改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第五条(五):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此条款的损失引起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错过诉讼时效致使当事人丧失权利等同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3、第六条(二)中“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解释为:非因律师的职业(执业)行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4、第六条(五)中“协议所约定责任”解释为:与委托人签订的非法律业务协议所约定责任。
5、第十三条中:“提供全部在册执业律师名单”解释为“以各律师事务所投保时提供的在册执业律师名单为准”。
6、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协议规定的保险期限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7、理赔服务承诺(详见附件三)
(1)发生本保险项下的损失时,乙方对每次索赔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以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鉴定委员会或具有律师执业责任相关鉴定工作职能的专门组织对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金额的鉴定为准。
(2)如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采用法院的判决、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裁定或其调解意见。
(3)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项下的赔案处理方式为上述三种方式时,保险人履行赔付,不以通融赔付的方式进行,也不扣减防灾防损基金。
六、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每位注册执业律师的保险费为:方案一:175元/年
方案二:400 元/年
对于年度审查考核后新增加的执业律师的保费按:应收保费=实际参保天数×日均保费进行计算。
甲方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年度审查考核后于2个月内,统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