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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贾政和主任出席“精日”行为法律问题研讨会

作者:    浏览:427    发布时间:2019-12-3 16:56:11

      为加强对“精日”行为的研判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客观评估《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实施效果,梳理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的对策,11月29日,第六个国家公祭日到来之际,南京市司法局与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在市律协报告厅组织召开了“精日”行为法律问题研讨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处长童春纲,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馆长凌曦,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主任宗炜,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凌盛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徐玲,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贾政和市律协秘书长蔺瑸、副会长刘伟,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支队长李志斌,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谈臻,高校专家学者、法制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及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大联盟代表等40余人参加会议。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宣东出席会议并致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德智出席会议。

       此次研讨会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实施近一年的情况执法检查活动之一。

      会议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主持。会上,市司法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陈宣东在致辞中介绍了研讨会背景,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条例实施后,“精日”行为发生情况、对“精日”行为法律制裁的依据及进一步完善立法、推进“精日”行为入刑等相关法律提出宝贵意见。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李志斌副支队长介绍了近年来“精日”行为发生及处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研讨交流环节中,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连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江苏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原所长王卫星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黄旭巍副教授分别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学研究、正面教育宣传、“精日”行为界定、个案刑法评价、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分享。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馆长凌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处处长童春纲,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谈臻,分别从条例起草过程、纪念场馆的保护、法规宣传与实施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法制日报》江苏站站长丁国锋,江苏法制报社副社长、副总编孙劲松作为媒体代表,从新闻人的视角,谈了对“精日”行为的认识和处理。

与会的“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大联盟”律师代表,就惩治“精日”行为发表了律师的意见与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姚正陆主任向专家学者、律师及媒体在条例起草制定及宣传中贡献出的智慧和力量,公安机关对条例实施特别是对违法事实的主动、及时、有效处理表示感谢。他表示,南京的历史学家为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法律人为维护法律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南京律师是讲大局、有社会责任感的群体。他指出,条例颁布后充分发挥了制度性作用,产生了积极的、良好的效应。他希望,法律实务界、理论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继续研究这一重要课题,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同时做好广泛宣传,使条例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发挥条例的积极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在讲话中指出,“精日”行为法律问题研讨会的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精日”行为的处置要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南京市制定地方法规加强对“精日”行为的规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部条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经典案例,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中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在全国也走在了前列。王腊生希望,南京人大和法律界人士要继续深入研究这一课题,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弘德立法,为国家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最后,王腊生向与会专家、律师和媒体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