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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的思考—圣典所朱雨濛律师应邀请参加《法律365》节目

作者:    浏览:388    发布时间:2017-6-17 0:11:44

2017年5月20日下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朱雨濛律师应邀参加了南京新闻综合广播FM106.9《法律365》节目。

文青: 最近我们的一则新闻引发大家关注,因为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周年以来的有关情况,两年来,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省份有12个,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咱们江苏省是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的大省,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强,立案登记制改革在本省的贯彻实施也是较为彻底的。那么到底什么是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跟我们的老百姓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今天我们请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朱雨濛律师和大家一块儿聊聊这个话题。想问一下朱律师立案登记制和以前有什么不一样呢?

朱雨濛律师: 以前法院行使的是立案审查制,因此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立案审查制。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简单总结如下:

一、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的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即开始。

二、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客观上统一了尺度。

三、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文青: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不适格的诉讼,这种立案登记制会不会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朱律师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朱雨濛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指示来看,基本上不太会加大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第五部分明确指出制裁违法滥诉,主要表现在(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保障当事人诉权与防止滥诉是一体两面的,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边界,超过该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司法实践中不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其他公民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秩序。对于这些滥用诉权的行为,需要加大惩治力度,根据情节轻重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最高院已经在防止司法资源浪费这个问题上做出了相关指示与部署。

文青: 朱律师有没有立案审查制下比较难的案子可以说一说?

朱雨濛律师: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以前立案审查制下涉及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类型的案件不好立,因为这时去世的受害人近亲属成为了赔偿权利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法院要求在一次起诉中穷尽权利人主张,避免二次诉讼和重复赔偿的问题,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另一个问题某些受害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类的,可能去世在户籍制度建立以前,因此公安和民政系统无法开具死亡证明,立案常常卡在这个点上,自从立案登记制之后,法院先登记案件然后依职权调查审查,立案比以前方便多了。

再如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的案件立案,以前往往要求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但实际上被告常常会隐瞒自己的关键信息,往往当事人及代理人很难查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因此立案难,现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般会尽量查明被告的信息,实在无法通知的会进行公告送达,有效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青: 想请朱律师从自己实践的角度来谈谈立案登记制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朱雨濛律师:希望能够切实的将网上立案系统与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最大程度的有效结合。现在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已经比较高了,希望网上立案与跨域立案系统之间尽可能的无缝对接:

1、改进网上立案系统操作,给予律师代理人的专用账号,每次立案使用同一账号,历史案件查看一目了然;增强浏览器兼容性,优化系统代码,避免出现上传材料突然死机的情况,增强草稿保存功能,统一全省立案入口,最大程度上方便立案,方便访问和反馈;增加与法官即时在线沟通的窗口,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做到律师、法官、技术支持人员三方沟通解决。

2、希望立案以后案件相关信息可以及时通过系统进行反馈,保证及时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希望切实做到立案时信息的一次性告知以及首问负责制。3、指定专门的几家司法快递,做到司法文件保密、不丢件、快件及时跟踪以及保价,做到客服一体化,服务标准化,最好在立案系统中增加寄送服务的操作流程和预约入口。

总而言之,立案登记制与跨域立案制,对于律师而言,以后可以享受跨地域、一体化、一站式、直通式、就近式的诉讼服务,这才是司法改革给当事人以及律师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福利,节省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