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作者:章丽吉    浏览:220    发布时间:2017-11-9 17:27:26
摘要
      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2010年12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一女孩,婚后刘女士和王先生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女儿归男方抚养到十八周岁,女方可随时看望;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签订离婚协议当日双方持该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2014年1月刘女士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反悔。2014年5月,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对双方婚姻存续期内以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房子首付款部分进行分割。王先生应诉后向法院提供上述离婚协议,要求法院按双方约定判决。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因是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该约定是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且原告明知自己参与签订了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仍在离婚协议中认可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无论争议房屋是否为二人共同购买,均视为原告放弃了分割争议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全部驳回。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刘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有效,刘女士需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