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婚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温丽华    浏览:165    发布时间:2017-11-9 17:19:41
导读

      一直以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是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特别是今年2月7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再次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目前实务界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对于婚姻关系登记前,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中一方欠下的债务的承担问题,同样值得探讨。 


案例介绍

      李某(男)与孙某(女)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某某。2015年8月,李某某在代李某到南京某银行领取退休金时,发现李某的退休金账户被冻结。经查,冻结是因段某于2000年与孙某发生过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孙某应支付段某人民币4000元。因孙某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名下亦没有财产,该判决生效后一直未执行。2015年7月,段某得知李某即将发放一笔数万元的补助,故申请冻结孙某丈夫李某的账户,要求李某承担孙某4000元债务及其利息的偿还义务。


案件处理结果

      代理律师接到本案,积极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突然发现此执行强制措施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李某虽然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但两人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一起,虽然对外均以夫妻名义相称,双方直到2010年6月才登记结婚。据判决书记载,段某与孙某的债务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之间,该债务的发生在李某与孙某结婚前。该判决书中并没有记载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解到该情况后,代理律师积极与负责执行的法院沟通此事,我方认为:该债务系孙某的婚前个人债务,执行法院以夫妻的婚前个人债务去对夫妻另一方采取执行的强制措施,有违法律规定;且李某退休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孙某也重病在卧,退休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据此,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该冻结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收到代理律师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对代理人提出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的核实和审查,最终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裁定解除了对李某账户的冻结。


律师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的债务系孙某婚前个人债务,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先行执行属于孙某个人财产,不足部分才能考虑李某与孙某的共同财产。而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之前,首先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但是目前李某与孙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物权法》第99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如果人民法院以孙某个人债务直接执行李某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将直接侵害没有负债的夫妻一方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段某只能设法与李某和孙某进行协商,争取实现执行和解。不然的话,就只能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出现时,才能实现债权,这个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