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典”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三:刑法对专利权的区别对待

作者:王卫东律师    浏览:64    发布时间:2023-1-14 14:12:20

       只要对比一下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所有八个罪名的最高刑期,就可以发现,假冒专利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其他七个罪名中,商业间谍罪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五年,其他五个罪名的最高刑期都是十年有期徒刑。似乎,假冒专利罪是“最不受待见”的!再对比一下八个罪名中的最低自由刑,只有假冒专利罪的最低自由刑是拘役起步,其他七个罪名的自由刑都是有期徒刑起步。加上,假冒专利罪的适用率又非常非常非常低,实质上,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侵权行为,即使获利数额是天文数字,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这些数字,在客观上表明,《刑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网开三面”的。这里,我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网开三面”,并不是中国所独有,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是如此。

为什么?

首先,以发明专利为例,此乃公之于众、对人类的发展有贡献、可以造福全人类的智力成果。与商标权、商业秘密的财产性权益保护没有期限所不同的是,专利权是有期限的,这个名为专利的“好东西”,除了署名权之外,权利人对它的专有时间最长只能持续二十年,二十年后,它的商业价值和技术价值均属于全人类!这一点虽然与著作权类似,但比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保护期五十年要短很多。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有着“希望”专利权早日失效,“希望”专利能够被更多的人免费使用之“倾向”。

其次,保护专利权的本质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绝不是为了鼓励垄断!但,专利权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带着垄断的“天性”。“凡是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这句古老的箴言,在商业运营中历久弥新、颠簸不破,越是创新能力强的,越有能力利用其创新能力加强垄断。

1881年,郑观应给李鸿章写信,请求朝廷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为期十年的“专利权”,李鸿章为此上奏光绪皇帝,光绪予以批准。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专利权”,这个“专利权”实质上导致了上海机器织布局对机器织布工艺的垄断,朝廷赋予了其排除竞争对手入局的特权。

一个世纪以后,以生产剃须刀闻名于世的吉列公司申请了“悬浮角度构造”技术专利权,随后,吉利公司又陆续申请了22项专利权,这22项专利权共同构成了制造“传感器型”剃须刀的外围专利防线,这些专利权的权利请求之间环环相扣、密不透风,没有人再能够顺着“悬浮角度构造”技术这条路,仿制和超过吉列公司“传感器型”剃须刀的产品,这个案例直白地告诉世人,专利权已经成为强者阻止他人进入其垄断领域的“深沟高垒”。

2018年1月,一家知名专利分析公司发布了2017年在美国申请专利最多企业的排行榜,这些企业仍然是IBM、三星、佳能、英特尔、LG、高通、谷歌、微软、台积电、华为和京东方等一帮“常客”,数年之后,排行榜上的名单并没有变化,这个排行榜有力地印证了前文那句古老的箴言。

鉴于上述,由于强势的商业巨子们拥有更多的专利权,他们有足够的手段通过民事、行政的手段阻止、打击他人的侵权行为,查一下商业巨子们相互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情况,我们就能体会何谓“杀伐征战”。在这片“巨兽横行的丛林”中,刑法如果再强势介入,则,商业巨子们会更加如虎添翼,对先进技术的垄断会无以复加。

       最后,专利之所以必须公开,就是鼓励大家使用的,只不过需要付费!“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可能要坐牢,但,只要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是不会坐牢的!甚至,《专利法》第六十条中竟然有这样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样的规定,显得非常“亲描淡写”!

      讲到这里,自然有人会提出来,既然专利有公开这个特点,会被竞争对手知晓,而且国家的刑法保护力度并不大,那么,自然会有很多企业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技术。这类被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一道,被称作“商业秘密”。下一期我们谈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