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简析“代持股”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    浏览:281    发布时间:2020-4-11 18:09:35


简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精臻企法服务中心由多位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组成,在公司相关法律事务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与众多大中小型企业建立紧密合作,业务领域涵盖企业股权、企业并购、知识产权、财务税务、投融资、商务谈判、合同审核、劳动人事及刑事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多年来持续专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公司日常经营的过程中,投资者基于某些因素考量采取代持股协议的方式,由显名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代持股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代持股法律关系中仍然有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需要加以防范。

一、关于股东资格问题

代持股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合同有效并不当然认定隐名股东系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享有出资人权益,但因为代持股协议的相对性,其对公司享有的权益都通过显名股东间接持有。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权益。如隐名股东想要转变为公司显名股东,则需要比照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隐名股东需在日常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在股东会决议中取得过半数同意。

关于隐名股东实际履行出资的证据

双方可以在《代持股协议》中对于隐名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予以说明,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持股比例等情形,并且保存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转款的凭证、收据、显名股东按照隐民股东的要求向公司出资的凭证。通过上述手段,将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予以固定。

三、关于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所有权属及分配

双方在《代持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权益、所得或收入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以及代持人应当获得的代持报酬。

    四、关于显名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为明确显名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在《代持股协议》中可作如下约定:

1、乙方在代持股份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依甲方的书面授权书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股东会提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等。

2、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配、继承等。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若不能,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性支出。

7?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关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代持股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所以,隐名股东对股权的抵押、转让或因债务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不能以《代持股协议》对抗。针对于此,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对于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用于个人财产提供担保,以在隐名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进行追索。

综上,就是代持股协议中一些常见的风险,但是一些特殊行业对于股东资格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比如金融行业,一些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从而通过代持股协议对上述规定进行规避。因为涉及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即有可能导致代持股协议无效,笔者建议,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最好予以遵从,从而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