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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申请技巧、证据搜集、申请意义综合分析 婚姻家事律师分享执业经验与法律方法

作者:圣典所婚姻家事与财产管理 庄荣华、方璇律师    浏览:265    发布时间:2020-2-3 18:59:11

人身保护令申请技巧、证据搜集、申请意义综合分析

婚姻家事律师分享执业经验与法律方法

第一部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参照范本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文)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申请人:***,女,********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

被申请人:***,男,********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我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xx

第二部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现实法律意义

1、申请保护是获取司法机关支持的必经之路;

2、获取人身保护令支持对于判决离婚或争取孩子抚养权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法律意义;

3、即使法院未能支持人身保护令(如:证据不足或程度不够),但一般通过此种特别法律程序,承办法官也必定会在程序之内、送达之时告诫对方不能再实施违反行为或家暴行为,否则下次申请人再次申请极有可能法院会裁定支持;

4、该类申请并非如同离婚诉讼中判决不离再需要等待6个月以后才能申请,该类申请如果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待再次发生家暴或者严重威胁情况出现可以再行搜集新证据立即再次提交申请;

5、从律师的角度观察:大多数被申请人在接受到法院送达人身保护令申请或参与该类案件的谈话之时,都有所震惊和收敛,而且法律层面、国家层面、政策层面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和强度都在不断加强,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被申请人心理疏导和干预也有很多工作经验和方法;

6、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也能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实际效果,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其他恶劣事件,促进了家庭安全、社会和谐;

7、家庭暴力已成女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对被申请人而言,这种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手段也是一种震慑,倘若被申请人“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提倡。

第三部分--有效证据的搜集

1、严重侵害、家庭暴力一定要坚持及时报警--110,多次被侵害则多次报警,保留记录相关记录,特别提示:报警要说清楚自己的名称、对方的名称,警情发生的内容(越详细越好,如家暴发生的次数、受伤的部位和情形、财产损失的情况),严重情形尽量坚持警察出警解决,争取谈话形成笔录。出警结束或次日尽早至承办派出所获取接处警登记表、报警记录,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大多数当事人都可以自立调取成功,但一般公安的谈话笔录不会给当事人提供。

2、安装监控、或拍照、录音、摄像。

  对于共同居住的情况之下安装监控一般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但如果已经分居或回娘家了,安装监控就具备可行性且方便搜集证据,屋外监控对于对方砸门、辱骂、威胁等内容会非常容易保存和搜集

3、对于自身受伤的照片懂得留存,照片的拍照尽量以全身照片(含脸部)、局部受伤照片均留存,以免对方否认受伤部位是否为本人。医院全套就诊记录、发票、病例等均留存,若有其他伤情鉴定、伤残鉴定更加是申请保护的有力依据。

4、手机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留存,如果对方电话威胁就立刻录音,如果是对方通过陌生号码威胁,则记得强调对方的名称和称呼以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如果对方微信、短信、语音等威胁也不要删除即刻保存,并留有备份,均可充当有力证据。针对骚扰,一般微信多次劝解对方停止侵扰行为,而对方也承认确实存在该类情况也是有利证据,但骚扰行为一般需要达到比较严重的情况或对方采取极端的手段才会被法院裁定支持。

划重点:重视客观证据是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致胜法宝,避免家暴保护自身其实并不难。受害方应摒弃担心家丑外扬,息事宁人的心态,对家暴坚决说不!

第四个部分--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9辑(2014年第3期)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5月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韩玫

一、案情简介

20121月,方水莲以楚茗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3岁的婚生女楚方娴由方水莲抚养,楚茗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楼房两套:120平米的一套归方水莲所有;60平米的一套归楚茗所有。楚茗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方水莲有外遇,但自己为了女儿愿意原谅妻子,请求法院驳回方水莲的诉讼请求。由于受诉法院为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试点法院,方水莲遂在起诉的同时,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由朱某的妹妹为方水莲作证证明楚茗到其同事朱某家中对方水莲进行殴打。楚茗辩称朱某即是与方水莲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人,并提供了朱某的离婚判决书作为证据。楚茗承认其本人确实曾去朱某家理论,其间与朱某发生冲突但并未殴打方水莲。朱某之妹作为方水莲的中学同学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鉴于诉讼中楚茗情绪激动,曾威胁如果方水莲坚持离婚,将对其和朱某实施暴力,该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楚茗对方水莲实施家庭暴力。但考虑到楚茗不同意离婚,愿意原谅方水莲并为恢复夫妻感情做进一步努力情况,故判决驳回了方水莲的诉讼请求。

6个月以后,方水莲再次以同样理由请求离婚。除了重复上次诉讼中的请求外,方水莲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为依据,并以上次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楚茗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请求判令楚茗向其赔偿5万元。

楚茗同意离婚,要求抚养楚方娴,由方水莲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0平方米的房屋归自己所有,60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归方水莲所有。方水莲表示为了离婚可以接受楚茗的上述意见,但坚持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10万元判归其所有,并请求判令楚茗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方水莲与楚茗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经法院询问,从小由祖母带大的楚芳娴表示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法院应予准许。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楚茗是否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对方水莲有关判令楚茗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方水莲以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楚茗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为法律依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方水莲并未就楚茗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举证加以证明,故酌情判决楚茗赔偿方水莲5000元。对10万元存款判决归方水莲与楚茗各半所有。

楚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楚茗认为,对于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并无异议,但导致其与方水莲离婚的原因是方水莲长期有外遇而不是其本人对方水莲实施家庭暴力。一审判决其赔偿的数额虽然只有5000元,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判项。方水莲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但为了尽早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集中在一审法院支持方水莲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上。

二审法院认为,方水莲虽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请求损害赔偿,但自始至终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楚茗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更没有证明楚茗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方水莲与朱某关系暧昧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水莲能够证明的唯一一次所谓家庭暴力,是楚茗到朱某家中找方水莲回家时与朱某发生的冲突。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受理方水莲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根据方水莲的申请向楚茗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原因是楚茗在诉讼中情绪激动,曾扬言要对方水莲实施家庭暴力,而并非法院在查实楚茗施暴后采取的措施。故二审法院支持了楚茗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判项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息诉。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本案一、二审法院就是否应当支持方水莲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发生的争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有少数法官认为应当维持原判,驳回楚茗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理由有两个:第一,楚茗与方水莲夫妻感情破裂,固然与方水莲与朱某长期关系暖昧有关,但方水莲的行为至多属于婚外情,并未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方水莲仍然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无过错方”,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二,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十分慎重的,既然有生效的裁定,方水莲即无需再就楚茗实施家庭暴力举证加以证明。而应当由楚茗提出相反证据否认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如果其不能提出证据,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因此,方水莲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多数人则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是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但法院已经查明,导致楚茗与方水莲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方水莲与朱某长期关系暖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无论楚茗是否实施过家庭暴力,均不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因此,方水莲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除了二审法院多数人意见所持理由外,还有一个需要补充的十分重要的理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而不限于制止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其目的决定了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并非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经对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过家庭暴力。如果我们将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其已经查实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看待,实际上是不恰当地提高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条件,使得人民法院在没有认定被申请人确有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不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使得感到自己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人和以往曾遭受家暴但没有证据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均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例如,某一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理由是对方多次威胁要女方撤诉,称如果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杀了女方全家。但女方并无证据,只是表现出极度恐惧。又例如,一起离婚案件的男方当事人闯入女方母亲家,杀死其家庭宠物狗并称,如果不撤诉,这只狗就是女方母女二人的下场。此种情况下,认定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可能证据不够充分,如果深入核查家暴是否发生,则可能无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因而失去以法律手段制止暴力的最佳时机,如果干脆拒绝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则无疑会极大地缩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削弱其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作用。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被申请人方面看,如果该裁定本身并不意味着认定其已经实施了家庭暴力,则裁定发出后,被申请人可能更容易接受裁定,而不会不断地申请复议或寻找其他撤销该裁定的救济途径,如果该裁定本身被视为其施暴的证据,出于名誉与利益的考量,被申请人的反应可能更为激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寻求救济途径,而且国家在此方面也需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而这种投入并非必须。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个部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屡次被骚扰,法院对违反禁令者训诫并罚款

 

20180515日 星期二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李铁柱

法院要求李某签订承诺书,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侯女士多次遭到哥哥侯先生一家威胁。侯女士为此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但是侯先生一家并没有遵守,仍然继续骚扰,无奈之下,侯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保护令。514日下午,东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要求侯先生的妻子李某缴纳罚款1000元,并要求李某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再对侯女士进行跟踪、骚扰、辱骂等。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案件。

 

继承纠纷 女子屡遭哥哥一家骚扰

侯女士与哥哥侯先生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兄妹之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反而越闹越僵。从2017年起,侯先生及其妻子李某、儿子小侯多次对侯女士进行威胁、骚扰、辱骂并进行殴打。

20172月,侯先生等人甚至以侯女士有精神病为由将侯女士强制带到某医院,侯女士家人报警后将其带回,事情才得以平息。

然而,侯先生等人并未就此收手,也未有任何改变,还是经常对侯女士进行辱骂,且多次跑到侯女士家中闹事。

 

不堪其扰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被侯先生等人多次辱骂、殴打、威胁的情况下,侯女士的生活被严重干扰。今年1月,侯女士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了录音、照片等证据。

2018119日,东城法院经审查认为,侯女士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作出裁定:禁止侯先生等人殴打、威胁、辱骂侯女士;禁止侯先生等人骚扰、跟踪、接触侯女士,有效期为6个月。

侯女士本以为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侯先生等人就不会再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骚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20184月,侯先生及其妻子李某等人到侯女士住所处砸门并辱骂威胁,在侯女士家门口的墙上涂写损害侯女士名誉的文字。426日,侯女士向东城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强制执行 罚款1000元禁止骚扰

514日下午,侯先生的妻子李某被传唤到法院。在法庭里,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令。但李某认为自己没错,她没有打骂侯女士,所以自己并没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令,后法官当庭播放了424日侯先生等人在侯女士住所处砸门、涂写损害侯女士名誉的文字的视频。

随后,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合议。经过合议,昨天下午4点半,执行法官在现场宣布依法对李某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作出了罚款决定,要求其缴纳罚款1000元,并要求李某当场签订承诺书,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再对侯女士实施跟踪、骚扰、辱骂等行为。

此外,法院对侯先生的行为也将保留进一步釆取措施的权利。

据法官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官还指出,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将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

/本报记者 李铁柱

 

第六个部分--男性或老者均可申请并得到法院支持人身司法保护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2018-12-26

【审判规则】  

受害人在已80多岁退休后还遭到妻子霸占退休工资和奖金,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妻子的拳打脚踢等。受害人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与行为人是夫妻关系,在受害人退休后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但没有尽到照顾受害人的义务反而对其拳打脚踢,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谩骂、甚至使受害人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可见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关  词】

民事 人身权法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

【基本案情】

XX与万XX(女)系夫妻关系,在1995年王XX退休回上海生活,在此期间万XX霸占王XX退休工资和奖金,逼迫王XX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王XX已年过八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万XX不对其照顾常对王XX拳打脚踢,用棍棒将王XX打得青紫血肿,使其受冻受寒。20161月底,王XX因万X的殴打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

XX以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万XX实施家庭暴力。

另查明:万XX与王XX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万XX对王XX打骂频繁,20161月万XX用拖把棍猛击王XX头部,致王XX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于次日住院接受右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手术。

一审法院才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XX对申请人王XX实施家庭暴力。

【争议焦点】

在退休后无劳动能力情况下,遭受到妻子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才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万XX对申请人王XX实施家庭暴力。

【审判规则评析】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无论是父母与子女还是夫妻之间都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人身伤害。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对受害者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其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只有受害人本人才可以对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其他人不可以。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即包括如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名称等。第三,申请人进行申请必须要有具体的申请理由。第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对自己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即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受害人因自己80多岁退休后还遭到妻子霸占退休工资和奖金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妻子的拳打脚踢等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上文分析可知,受害人与行为人系夫妻关系,相互负有扶持的义务,而在行为人退休后以年过八十,并且体弱多病,在没有劳动能力情况下,行为人不但不加照顾,反而经常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并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之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谩骂、甚至使受害人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可见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可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七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信息业务标准

2016229日)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

收案信息

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信息

结案信息

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

收案信息


结案信息

《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中下列信息模块共用于上述两类案件:当事人或主要涉案人类型信息、自然人信息、律师基本信息、复议信息(在“复议事项”中增加保护令申请审查裁定)、审理执行期限管理信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事与财产管理

                      庄荣华、方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