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延迟复工期间上班应支付正常工资还是双倍工资?

作者:武寅律师    浏览:296    发布时间:2020-2-3 12:21:59

      由于日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后,多地亦发布通知延长企业复工期限。但是,对于各地2月2日以后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如何定性呢?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某副局长发表讲话时称:“……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我们明确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简单的话讲,就是休息日加班要支付两倍工资……”此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该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不得不说,上海市人社局将延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1、增加了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即非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2月9日前复工的违法成本;2、鼓励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积极投身于工作,共抗疫情。 

     但笔者认为,不宜将延迟复工期间全部定性为休息日,理由如下: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停工、停业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的延长假期有本质区别,并未改变工作日与休息日的定性,也就是说,迟延复工期间属于工作日的,仍然是工作日,属于休息日的,仍然是休息日。

2、将延迟复工期间全部定性为休息日,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除加班外,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又规定,对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人社局虽然表明延迟复工期间“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但却把延迟复工期间全部定性为“休息日”,与我国现行工资制度存在矛盾。

3、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为了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已经承担了巨大压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此时不宜再增加这些企业的用工成本负担。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各地延迟复工期间停产停业企业的工资支付问题,可以适用各地关于企业停产停业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而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合法复工的企业,笔者认为,由于延迟复工仅仅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并未改变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日、休息日的性质,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日上班的,也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的,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截至笔者定稿前,广东省人社厅、山东省人社厅、江苏省无锡市等省市也已经做出了相关解答。广东省人社厅认为:“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1]山东省人社厅认为:“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2]江苏省无锡市人社局也认为:“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

      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尚未得到司法实践的进一步验证,除已经明确表态的省市外,企业(尤其是上海企业)在实践中按此操作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希望其他决定延迟复工的省市也能够尽快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灾祸无情人有情,笔者衷心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员工能够团结一心,共度时艰。

[1] 《深圳特区报》2020年1月31日A02版:http://sztqb.sznews.com/PC/content/202001/31/content_814588.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0年1月31日18:30.

[2] 齐鲁网:http://news.iqilu.com/shandong/kejiaoshehui/20200131/4429980.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0年1月31日18:35.

[3]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作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 武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