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论著

知乎起诉大神,什么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吴世柱律师     浏览:270    发布时间:2020-2-1 11:52:16

       11月2日,国内知名问答社区网站知乎诉微博账号“大神说”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开庭。这被称为“国内第一起问答类作品侵权案件”。因此,备受各界关注。

       原告诉称,其作为“知乎网”的运营主体,经授权享有“在和男生交往中,你有哪些建议、经验或教训?”“好朋友之间是如何变淡的?”等知乎问题解答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以图片的形式大量转载原告平台上用户的问题及回答,供广大互联网用户浏览,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问答是作者对某一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通过文字形式传递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形成了作者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法院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问答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风起云涌的今天,知道并了解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避免侵犯他人权利犹为重要。为此,吴世柱律师为大家特别是多年以来的笔友们作一简要普法介绍,希望能有所裨益。

      2013年,国务院发布第634号令,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13年03月01日起施行。条例的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具体地说,是保护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客体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该条例也在特定情况下,鼓励传播,可以不支付报酬,因此也不属于侵权情形。可见,权利人许可是前提,是否支付报酬和支付多少,在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时候可以进行约定。

       对于不经许可和不付报酬的免费使用,在条例的第六条规定: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审理知乎维权案的法官介绍,自媒体时代,公众号、微博、问答社区等已成为现代人表达自我,传递信息、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不仅受到社会公众的青睐,同时也成为商家营销的重要手段。自媒体平台用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未经许可发布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涉及到的著作权权项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应为自媒体运营主体敲响警钟,提示运营主体尊重原创和版权权利人,通过规范化经营传播热门文章、视频,实现文化繁荣,如果放任抄袭,将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生命力。

       简单地说,如果遇到权利人维权的请求,作为提供网络服务者,应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继续。作为使用者来说,也应当重视他人维权的诉求,首先核对权利人是否真正的主体,只有在确定权利人是真正适格主体情形下,维权或者避免侵权后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其次,要警惕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讹诈,因为有一些自称为“权利人”的某某公司,会打着权利人的旗号,向涉嫌侵权人致电致函要求索赔,利用对方不愿意“闹大”的心理,进行协商索赔。这类的事情也屡见不鲜。所以,如果无法确认提出维权请求的人与权利人是否同一或者无法确定其是否取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建议马上报警,免得更多的人受到欺诈或讹诈。

       知乎起诉大神的案子警示我们,自媒体的老九们,在网络法律越来越健全的时代,本意都是为了传播知识、交流感情,但千万不要因为在不知法的情况下玩出官司,适时学习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普法文章,说不定就能避免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