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员工打架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开除吗?

作者:章丽吉律师    浏览:428    发布时间:2016-10-20 11:04:12
摘要:

     员工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其并非主观“旷工”不去公司上班,而是因为客观情况(行政拘留)导致无法去公司上班。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南京某电子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在2015年8月下班后,李某在其租住的小区附近因喝酒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打架斗殴被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等到李某行政拘留10天结束后匆忙回到电子厂上班时,电子厂人事主管告知李某,其因无故旷工7天,属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行为,电子厂已经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李某便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电子厂支付其违法解除的赔偿金67800元。李某认为:其10天未到电子厂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旷工,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请假。电子厂表示:电子厂《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电子厂可以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审理认为,电子厂提供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且李某已经就《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可以作为仲裁庭判案的依据。其次,李某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员工手册》处理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庭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制定的《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有效管理员工,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已公示或告知,且员工已知晓。因此,在员工不知晓的情况下,按照未公示的规章制度操作有可能涉及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