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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辩中心    浏览:531    发布时间:2023-2-8 14:54:51


圣典所总、分所律师承办的有影响或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例不完全汇总:


1、武汉某航江海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文书号:(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卫东律师、芮平律师、胡锐律师。该案系江苏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江苏省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第202号案例。

2、南京德某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文书号:(2019)苏 0481刑初 689 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卫东律师。该案一审判决南京德某物流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无罪。

3、施某寻衅滋事案,文书号:鼓检刑不起诉(2022)323号,承办人王卫东律师。该案检方决定对施某不起诉。

4、蒋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文书号:(2017)苏07刑终16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一审认定蒋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处罚。

5、中建八局宋某某受贿案,文书号:2015)宁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宋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认定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晏某合同诈骗案,文书号:(2022)苏0191刑初333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后经姚树彦律师有效辩护,历时近3年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汤某合同诈骗案,文书号:(2023)苏0191刑初428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8、姚某盗窃无罪案,文书号秦检刑不诉(2023)287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检察机关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9、李某职务侵占无罪案,文书号:湖浔检刑不诉(2012)6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 该案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10、王某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无罪案,文书号:江宁检诉刑诉(2008)631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该案检察机关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11、王某强制猥亵妇女无罪案,文书号:(2010)宁刑终字第155号,承办人姚树彦律师,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经姚树彦律师有效辩护,改判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12、陈某非法拘禁案,文书号:(2022)苏0105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曦律师。被告人被认定非法拘禁中存在殴打情节,该案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半,后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13、叶某某非法采矿案,文书号:(2022)苏01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曦律师。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取保,该案两次犯罪数额控制在三年以下,最终判决一年十个月,罚金十万。

14、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文书号:栖检未刑不诉(2022)16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王曦律师。被告人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该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5、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文书号:(2021)苏0105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曦律师,赵宏煦律师,王雪薇律师,刘泳岑律师。被告人四人被认定假冒多个注册商标,该案四名嫌疑人被拘留后均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有一个商标认定证据不足,后仅有王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余二人刘某某,戴某某均因犯罪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解除取保候审,未做处理。

16、周某某非法经营案,文书号:(2023)苏01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王曦律师。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近100万元,该案检察院初期认定单位犯罪,双罚,最终判决个人犯罪单罚,罚金按违法所得最低档处理,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17、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86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陈露律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18、向某贩卖毒品案,文书号:(2017)苏刑终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二审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该案入选《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19、曹某故意杀人案,文书号:(2018)苏刑终152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二审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该案入选《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20、李某故意伤害案,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79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谢皓律师该案被害人两处轻伤不起诉入选《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21、夏某危险驾驶案,文书号:宁开检诉刑不诉(2021)126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谢皓、李良律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被不起诉。该案被评为《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

14、沈某诈骗案,文书号:(2021)粤0311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量刑建议十年,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三缓三。

22、沈某串通投标案,文书号:淮检刑检刑不诉〔2022〕Z24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王亮律师涉案企业完成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评估与审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3、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文书号:开公(庙)终侦字20195号终止侦查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将被告人刑拘,辩护律师介入后,检察院未批捕,嫌疑人被取保,后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终止侦查。

24、姬某诈骗案,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63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被告人涉嫌诈骗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5、南京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文书号:淮检刑检刑不诉〔2022〕Z24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杨传圣律师经辩护人申请,涉案企业完成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评估与审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6、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42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谢皓律师该案被害人轻伤不起诉。

27、魏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文书号:宁开检诉刑不诉(2022)21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谢皓、段泽然律师该案嫌疑人有弃车逃跑行为,但未认定为逃避公安检查而不起诉。

28、邹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2)304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谢皓律师该案检察院不起诉。

29、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88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张超律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30、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文书号: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87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毛磊律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3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文书号:(2017)苏041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王某某缓刑。

32、黄某某滥用职权案,文书号:(2018)苏048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黄某某无罪,入选《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33、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书号:(2018)苏0411刑初87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史某某缓刑。

34、谢某某受贿案,文书号:(2018)苏049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谢某某降格处理,入选《江苏省典型刑事案例汇编》。

35、张某某职务侵占案,文书号:(2018)苏0281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谢某某降格处理。

36、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文书号:(2019)苏041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王某降格处理。

37、陈某某抢劫案,文书号:(2020)苏04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陈某某改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38、董某某开设赌场案,文书号:(2021)苏04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董某某缓刑。

39、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文书号:(2022)苏04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一审判决刘某某缓刑。

40、邵某故意伤害案,文书号:新检刑不诉(2022)108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邢辉律师,该案检察机关对董某某不起诉。

41、陈某遗弃案,文书号:天检未刑不诉(2022)10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陈鑫律师该案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

42、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文书号:(2020)苏041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邵佳悦律师、江珊律师该案一审判决朱某缓刑,入选江苏省律协优秀案例。

43、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文书号:(2022)苏04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邵佳悦律师,该案一审判决刘某某适用缓刑。

44、邵某故意伤害案,文书号:新检刑不诉(2022)108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邵佳悦律师,该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5、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文书号:(2020)苏041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常州分所邵佳悦律师、江珊律师,该案一审判决朱某缓刑,入选江苏省律协优秀案例。

46、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文书号:(2021)苏129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泰州分所吴银书律师被告人非法获利超25万元,该案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年,后判三缓三。

47、贾某危险驾驶案,文书号:(2019)鲁040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泰州分所许少华律师被告人酒精含量测试超200mg/100ml,该案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薛检公诉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

48、乔某盗窃案,文书号:泰高新检诉附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泰州分所许少华律师该案检察院决定对乔某不起诉。

49、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书号:泰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承办人泰州分所许少华律师,该案检察院对杨某决定不起诉。

50、李某职务侵占案,文书号:(2020)苏12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泰州分所许少华律师,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采取监视居住,后判三缓三。

51、潘某开设赌场案,文书号:(2021)苏12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泰州分所田俊中律师、房映宇律师。被告人被认定赌资超30万元,该案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5年,后判三缓三。

52、孔某某故意伤害案,承办人溧水分所张红霞律师,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以公安撤销案件结案,撤案理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3、王某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文书号:(2022)苏089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淮安分所方子瑞律师。检察院未出具建议缓刑的量刑意见,但该案一审判决王某程缓刑。

54、蒋某故意杀人案,文书号:(2019)苏0115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承办人江宁分所李良律师。该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院批捕并以该罪移送检察院,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