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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乌市建成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 浏览:243 发布时间:2020-7-21 9:21:05
2005年1月,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220天,合同总工程款380万元。因被告拖延,原告不得不购买材料、垫付人工工资共计490万元,2007年7月工程检测验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质量未能一次性通过违约金19万元,延期施工违约金191万元,返还多付款100万元。
被告反诉支付拖欠工程款1726815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工程量变更,为了厘清案件使审判顺利进行,本代理人马上提出工程改变需增加工程时间。代理人充分举证,搜集书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使案件清晰明了。
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1、被告应支付原告质量未能一次性通过违约金;2、被告应支付延期施工违约金;3、被告应返还多付工程款;4被告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后法院判被告支付质量未能一次性通过违约金19万元,延误工期违约金572309元,返还多付工程款236504元,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该案件进行了繁杂的案件准备和庭审,最后取得的胜诉,给当事人了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