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大奥公司诉被告嘉鸿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作者:杨毓根    浏览:240    发布时间:2020-7-21 9:18:43


2013106日,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奥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淳安千岛湖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签订《淳安千岛湖嘉鸿酒店及商业用房基础及主体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8000万元。

20131018日工程开工,后因发包方嘉鸿公司工程进度款未到位,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20169月,大奥公司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方嘉鸿公司发函,请求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但最终未得到支付。

后大奥公司发现嘉鸿公司银行贷款清偿逾期并被判决清偿,已经不具备履行与大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能力,故大奥公司委托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杨毓根律师为其代理人,就解除案涉的施工合同以及本案中的工程款及其优先权、违约金、停工后工资及水电损失等款项提起诉讼,请求嘉鸿公司予以支付。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116日立案后,根据双方的申请,于201745日、2017821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868日,针对工程造价进行专项法庭调查,2018927日、2019422日分别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大奥公司终于在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取得了应有的权益,经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嘉鸿公司支付原告大奥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和鉴定费共计4700余万元,其中3800余万元的工程款在千岛湖嘉鸿酒店及商业用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